1.申請生產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,應當提交哪些資料?
答:(一)申請表;(二)原料及其名稱;(三)化學結構及理化特性;(四)生產工藝; (五)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;(六)使用微生物生產食品添加劑時,必須提供衛生部認可機構出具的菌種鑒定報告及安 全性評價資料;(七)使用范圍及使用量;(八)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;(九)食品中該種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;(十)產品質量標準或規范;(十一)產品樣 品;(十二)標簽;(十三)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資料;(十四)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。
2.申請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,應當提交哪些資料?
答:(一)申請表;(二)擬添加食品的種類與生產工藝;(三)試驗性使用效果報告;(四)食品中該食品添加劑的檢驗方法;(五)產品樣品;(六)標簽(含說明書);(七)國內外有關安全性資料及其他國家允許使用的資料;(八)衛生部規定的其他資料。
3.進口食品添加劑申報與國產的有什么不同?
答: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進口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劑,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代理商應當直接向衛生部提出申請。申請時,除應當提供第1條、第2條規定的資料外,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:
(一)生產國(地區)政府或其認定的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。
(二)生產企業所在國(地區)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者審查或認證的證明材料;